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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11 浏览: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北京金属学会(以下简称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金属学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运作、职权行使及会议管理。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与运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会员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本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及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四)讨论并表决本学会发展战略、重大业务布局、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制定和修订会费收缴标准、管理办法及其他涉及会员权益的收费制度;
(七)审查并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八)决定学会名称、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核心登记事项的变更;
(九)审议并决定学会合并、分立、解散等终止事宜;
(十)审议会员代表提出的重大提案及其他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会员代表大会核心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学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换届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八条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届前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发布书面说明,说明延期理由、后续安排及权益保障措施。
第四章 会议召集与组织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规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
(二)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提议(需提交书面提案,明确议题、理由及提议人签名 / 盖章);
(三)监事会(或三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四)法律、法规及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会员代表;临时会议议题不得超出提议范围。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确有特殊情况需采用线上结合线下方式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确保表决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线上参会代表的表决权与线下一致。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依次代理主持;无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章 会议召开条件与表决规则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在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代表中,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的比例应符合本学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章程修订、换届选举、会费标准调整、学会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表决方式:
1.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涉及会员核心权益的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其他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等方式,具体由会议主持人提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确定;
3.表决结果应现场公布,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确认。表决过程及结果应形成书面表决记录。
第六章 代表参会与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本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参会、表决、提案等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在职人员或其他会员代表代为出席;个人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需提交正式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包括是否享有表决权、提案权等)、委托期限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 / 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学会秘书处备案。每名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未按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表决行为无效。
第七章 会议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代表名单、议题、发言要点、表决过程、表决结果等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会议档案,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应在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全体会员公示,并按相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金属学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程序同生效程序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