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北京金属学会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11       浏览:15366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并依据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依托单位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本着支持学会工作,保证学会正常运行的原则,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人力,以会费形式每年拨付一定数额资金资助。

第三条 按照北京金属学会章程,凡北京金属学会单位会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二章  会员服务

 每个会员单位选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单位会员调整代表,需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五条 会员学会工作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为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科技研究、学术交流会议;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市科协青年托举人才工程项目、卓越工程师人才选拔、茅以升奖、优秀青年人才等项目评选;为会员单位开展科技成果培训、评价;组织开展青年人才培训;为会员单位进行科技合作、科普宣传、编辑科技专刊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确定交纳会费额度。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15万元/每年

副理事长单位2万元/每年

理事单位0.8万元/每年

会员单位0.3万元/每年

    第八条 单位会员会费采取按年度交纳的办法,由北京金属学会统一收取。

    第九条 会员企业当年亏损的和确实困难无力支付的可提出会费缓缴、减缴、免缴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经理事会批准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应承担更多义务,原则上不减免会费。

第三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北京金属学会团体会费,用于为单位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学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北京金属学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团体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北京金属学会会费由学会办公室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学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北京金属学会每年向会员单位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北京金属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北京金属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北京金属学会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报市科协、市民政局核准

 

                             北京金属学会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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